(2017)粤03民特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与谢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谢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3民特397号申请人: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5层5A-030-5A-005、5A-068-5A-094。法定代表人:范伟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莉莉,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雄,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谢芳,女,1996年1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汉族。申请人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7]25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是:1、关于采纳被申请人称其于2016年3月11日辞职离开申请人处的主张运用证据规则及分配举证责任错误;2、关于认定被申请人主张其办理离职手续时间即2017年2月3日为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确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计算方式错误。请求撤销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7]259号仲裁裁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申请人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向被申请人谢芳支付款项人民币8000元(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2×××51,收款人:谢芳);如申请人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则被申请人谢芳有权按照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7]259号裁决确定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之间的劳动纠纷就此了结,任何一方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因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0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申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