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行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熊振刚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振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505号原告熊振刚,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文体路2号。法定代表人冀岩,男,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栋,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常卫东,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振刚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振刚诉称,原告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了父亲熊宝贵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汾庄村408内2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丰台区政府是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的土地征收单位,丰台区政府为加快征收土地的进程,在没有对涉案房屋进行测量、评估,以及没有与原告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拆除了涉案房屋,侵犯了原告的物权。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强制拆除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丰台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并不具备人民法院的强制令。因此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被告丰台区政府辩称,白盆窑村作为2010年北京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的50个重点整治村之一,于2011年全面启动宅基地腾退工作。白盆窑村村民委员会第八届第一次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表决通过《白盆窑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决议案)》(以下简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根据该办法,对涉案房屋的腾退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行为,被告未实施原告所称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且就涉案房屋腾退引发的争议已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582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涉案房屋引发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丰台区政府对其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但被告丰台区政府予以否认,并提交了《腾退补偿安置办法》,该办法载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村民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实施腾退工作的主体。且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丰台区政府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故原告以丰台区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尚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其对丰台区政府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振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熊振刚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永欣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程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