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佩琴与李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佩琴,李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750号原告:黄佩琴,女,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张勇,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春,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佩琴与被告李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佩琴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佩琴撤回对被告李海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黄佩琴负担。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