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缔与北京明光辉汽车维修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缔,北京明光辉汽车维修中心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529号原告:王缔,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明光辉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京张路口北200米东。法定代表人:陈立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晨杰,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原告王缔诉被告北京明光辉汽车维修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缔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缔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缔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雅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