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曾建华与钟家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华,钟家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477号原告:曾建华,男,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逢露,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家寿,男,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原告曾建华与被告钟家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立案时按简易程序收取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建华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计323.5元,退回原告323.5元。审判长 胡 颖审判员 温 斌审判员 范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丽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