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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7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余云、束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云,束拥军,束笑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722-2号申请执行人:余云,女,194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束拥军,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束笑然,女,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余云与被执行人束拥军、束笑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皖0103民初27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束笑然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房屋进行了查封,在对该房产评估拍卖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束笑然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278号包河苑小区××室(产权证号:包××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翼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