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才正、武汉诺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才正,武汉诺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杨才正,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武汉诺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C-23-F。法定代表人:黄立明,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才正与被执行人武汉诺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才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7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诺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诺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杨才正赔偿81932.05元,承担本案一审受理费554元、二审受理费554元、执行费1145元,以上款项共计84185.0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诺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诺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4185.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