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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潜江鸿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南吉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鸿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湖南吉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潜江鸿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44号。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吉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崇文路450号智谷商业街5号栋。法定代表人:曾志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潜江鸿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吉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吉智食品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潜江鸿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2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吉智食品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68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