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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卢鹏与何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卢鹏,何世雄,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吴卢鹏,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何世雄,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道县人。被执行人:何伟,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道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卢鹏与被执行人何世雄、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卢鹏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2017)湘11民终1162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1民终1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三忠审 判 员  邓江跃代理审判员  徐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仕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