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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14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14526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蒋某某,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原告刘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准许原、被离婚;2、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告系再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初感情尚可,后被告沉迷赌球,无心工作,欠下外债,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原告及父母帮助归还赌债后,被告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刑事处罚,原告借款帮被告归还了信用卡。被告手机里还有与多名女性的暧昧短信和照片。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要求支持诉请。蒋某某辩称,被告购买大量足球彩票,造成欠外债和信用卡诈骗被刑事处罚,现在已经改过自新。其手机里的短信照片,系之前被告发现原告与其他男性有暧昧,在家里经济不好时还主动借款给他人,为了寻找心理平衡,被告与其他女性仅限于发送照片和聊天,现在已经断绝往来。双方有感情基础的,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1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告系再婚。婚初关系尚可,后被告购买足彩欠下外债,并因信用卡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致夫妻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支持诉请。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因被告欠外债及信用卡诈骗被刑事处罚,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致夫妻失和,现被告愿改正不足,希望原告念在以往的夫妻情份上,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蒋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晓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