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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017)黑1005财保62号单晓艳与赵树新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晓艳,赵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财保62号申请人:单晓艳,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现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申请人:赵树新,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树新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如款额不足查封同等数额的财产。申请人单晓艳以其银行存款2万元提供担保,担保人孙群生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树新银行存款20万元,如款额不足查封同等数额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单晓艳提供的存款2万元;三、查封担保人孙群生所有的房屋产籍;四、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亚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