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夏至诚与李春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至诚,李春晓,北京汇通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862号原告:夏至诚,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磊,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丹,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晓,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第三人:北京汇通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城隍庙街16号。法定代表人:赵洪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红霞,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原告夏至诚诉被告李春晓、第三人北京汇通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夏至诚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至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至诚撤诉。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