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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管新与张文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新,张文军,宋江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008号原告管新,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周超,即墨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军,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张燕华,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被告张文军之女。第三人宋江波,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新与被告张文军、第三人宋江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新负担。审判员  徐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永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