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何云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3刑初17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云,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成都市青白江区。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炳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1、2017年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何云经与吸毒人员叶某某事先联系,驾车赶到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华逸小区正门处,将一小袋冰毒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叶某某。2、2017年4月2日16时许,被告人何云经与吸毒人员熊某某事先联系,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同仁路x号家中,将一小袋冰毒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熊某某。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7年1月29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何云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同仁路x号家中,容留叶某某、谢某某,利用自制“冰壶”,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2、2017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何云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同仁路x号家中,容留叶某某、谢某某、熊某某,利用自制“冰壶”,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3、2017年4月6日20时许,被告人何云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同仁路x号家中,容留谢某某、熊某某,利用自制“冰壶”,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4、2017年4月7日19时���,被告人何云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同仁路x号家中,容留谢某某、熊某某,利用自制“冰壶”,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5、2017年4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何云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同仁路x号家中,容留谢某某、熊某某,利用自制“冰壶”,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6、2017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何云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同仁路x号家中,容留叶某某、谢某某、熊某某,利用自制“冰壶”,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后被民警挡获,查获自制“冰壶”一个、重0.66克白色晶体一袋,经检验,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称重记录、证据保全清单、鉴定意见、电子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何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云对指控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云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多次为他人吸毒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云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何云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对被告人何云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云的刑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秦徽武人民陪审员 黄仁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楠附: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