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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某、张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81刑初7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南宫市人,住南宫市。2013年5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巨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本案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南宫市人,住南宫市。因本案2016年8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已交纳),同年8月29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南宫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张某在租住的南宫市飞凤西区3号楼3单元302室和天地名门小区19号楼3单元601室内,多次组织赵某、焦某、刘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每局10%左右的比例抽头渔利,共计获利6000余元。违法所得被杨某用于日常开支。2016年8月14日,南宫市公安局民警在天地名门小区19号楼3单元601室查获该赌场,并依法扣押赌桌玻璃方桌一张、深褐色木质桌一张、牌九十三副、刘某赌资6200元、侯某赌资380元(赌资公安机关已没收),被告人张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3月17日在南宫市365宾馆被抓获。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赵某、焦某等人的证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牌九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被告人的户籍历史证明、到案经过,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3)巨刑初字第11号、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刑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多次组织他人赌博,从中营利6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从中抽头渔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赌博用具玻璃方桌一张、深褐色木质桌一张、牌九十三副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扣除行政罚款三千元,剩余罚金三千元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的作案用具玻璃方桌一张、深褐色木质桌一张、牌九十三副,予以没收,由南宫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映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锦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