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民终8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四川健坤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健坤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8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健坤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号*层。法定代表人:邓小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汽车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小文,董事长。上诉人四川健坤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四川健坤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2民初5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健坤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健坤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毛 星审判员 刘玉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英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