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民再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东伟与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东伟,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再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东伟,现住河北省涿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万通路**号。法定代表人潘巍,总经理。王东伟与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502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东伟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吉05民申5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被告王东伟已经于2012年辞去在通化市自来水公司的工作,现居住在河北省,手机号码也已经更换。原审法院在王东伟没有提供地址确认书的情况下,仅凭原审原告提供的2012年经济担保合同书中载明的单位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并且在邮寄送达单据无人签收的情形下径行缺席判决,属于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2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丽晶审判员 黄智慧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