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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周单文与王柏雄、梁久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单文,王柏雄,梁久成,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382号原告:周单文,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务工,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涛生,黄冈市浠水县洗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710011103576,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被告:王柏雄,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告:梁久成,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住武汉市蔡甸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黄冈市浠水县兰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4171017090,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清,黄冈市浠水县兰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1710011103632,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被告: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双桥南路。法定代表人:汪中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单文诉被告王柏雄、梁久成、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单文于2017年7月20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单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周单文负担。。审 判 长  陶秋平人民陪审员  周 琼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旭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