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周爱、洪宝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周爱,洪宝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吕周爱,男,194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洪宝娜,女,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洪宝娜支付申请执行人吕周爱案款8525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931元、执行费1179元。因被执行人洪宝娜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洪宝娜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1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承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