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505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许红民、安阳贺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民,安阳贺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05民初1749号原告:许红民,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安阳贺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红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职务:总经理。原告许红民、安阳贺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许红民、安阳贺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红民、安阳贺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