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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5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5252江苏富春山米业有限公司与湖州老恒和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富春山米业有限公司,湖州老恒和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5252号原告江苏富春山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大垛镇双包村。法定代表人:朱春林。委托代理人蒋新华(特别授权)、周敏,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老恒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林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卫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富春山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老恒和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富春山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已经和解,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富春山米业撤回对被告湖州老恒和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32元,减半收取616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朱万全人民陪审员  朱伯高人民陪审员  朱朝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