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远分公司与卢永娣、何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远分公司,卢永娣,何偲,卢永胜,卢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538号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远分公司。负责人:唐丽红。被告:卢永娣,女,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何偲,女,199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卢永胜,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卢晓峰,男,198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远县。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远分公司与被告卢永娣、何偲、卢永胜、卢晓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远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7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94元,由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 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威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