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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得龙与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得龙,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720号申请执行人马得龙,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5月20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2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得龙与被执行人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友应付申请执行人马得龙执行款1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18元、公告费300元、执行款1550,以上总计113068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得龙以其被执行人李友的房子正在拍卖中,被执行人李友的工资正在轮候查封中,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得龙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马得龙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对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执7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学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