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杜颍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颍刚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330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颍刚,男,194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2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颍刚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琪、代理检察员林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颍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杜颍刚在位于颍上县陈桥镇三王村李开庄自家屋后菜园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同年4月5日,颍上县公安局陈桥派出所民警在执勤巡逻时查获该处罂粟,经现场清点共计650株,公安民警依法予以铲除。另查明,颍上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杜颍刚进行社区影响评估认为被告人杜颍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杜颍刚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清点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颍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达65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颍刚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颍上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杜颍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颍刚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谌 敏审 判 员 汤 滨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