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27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1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何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陕0825执279-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何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18300元予以扣划,并对该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