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财保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董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250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吴允立,男,1958年8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小南庄村**号。被申请人:董某。法定代理人:柳玉,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吴允立因于被申请人董某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苏0312财保2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申请人吴允立所有的新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申请人吴允立以已提供现金5万元担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允立所有的新G×××××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广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