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4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开封市煌极中达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特殊教育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煌极中达商砼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特殊教育学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011号原告开封市煌极中达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4247136T。法定代表人周云平,系公司经理。住所地:开封市。委托代理人刘文胜,男,汉族,47岁。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825293。法定代表人李天才,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林州市。委托代理人路建华、李天煜(实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特殊教育学校。法人代表人黄海燕,校长。住所地:开封市东京大道与第八大街交叉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煌极中达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特殊教育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开封市煌极中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1414元,由原告开封市煌极中达商砼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侯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