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洛阳龙门博物馆与王亚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龙门博物馆,王亚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1828号原告:洛阳龙门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王迪,该博物馆馆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怡,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亚强,男,1972年5月30日生,汉族。原告洛阳龙门博物馆诉被告王亚强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洛阳龙门博物馆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龙门博物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洛阳龙门博物馆负担。审 判 长 焦洛川人民陪审员 李艳红人民陪审员 牛菲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