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颖、李明珠与沈阳市和平区绿化管理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颖,李明珠,沈阳市和平区绿化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670号原告:张颖,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生,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推荐。原告:李明珠,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生,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推荐。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绿化管理处,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松林,系该单位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蓉蓉,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金,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颖、李明珠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绿化管理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颖、李明珠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颖、李明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颖、李明珠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颖、李明珠负担。审判员 彭瑞英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