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建军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353号罪犯李建军,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嘉海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建军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1429号、(2015)洪刑执字第3510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九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交纳罚金,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