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松尼电工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松尼电工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支行,上海邮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永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城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高永强,黄旭夏,高少华,朱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尼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智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海湖。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乐一,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灿,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1410-1608号一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赵侠,行长。原审被告:上海邮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杨高中路2102号。法定代表人:卢琳华。原审被告:永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郑建强。原审被告:浙江万城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经六路231号。法定代表人:朱海湖。原审被告: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智广工业区(松尼电工有限公司三楼)。法定代表人:朱海湖。原审被告:高永强,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审被告:黄旭夏,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审被告:高少华,男,194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审被告:朱碎英,女,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上诉人松尼���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支行以及原审被告上海邮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永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城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高永强、黄旭夏、高少华、朱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松尼电工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松尼电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兴兵审判员 马 俏审判员 潘海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