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某某物业服务公司诉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800号原告定边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定边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