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与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437号原告: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海阳所镇海林小区。代表人:XX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美,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义,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鹏,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诉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现章人民陪审员 吕少波人民陪审员 宋吉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银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