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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赵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赵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臻,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峰。上诉人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注册地在青岛市城阳区,但实际主要办公地点在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6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本案中,涉案商品房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358号,即青岛市城阳区为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