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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02执162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沙志平、侯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沙志平、侯学敏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2016)鲁1302民初111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沙志平、侯学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