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斯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金霍洛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斯琴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217号原告伊金霍洛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殿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斯琴,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斯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栋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