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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靳建康与王某某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建康,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靳建康。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建康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刑初字第003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