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岩与武汉忆路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武汉忆路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胡皓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797号原告:李岩,男,蒙古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武汉忆路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区南湖大道光谷软件园F2座1302-1室。法定代表人:李岩。第三人:胡皓,女,汉族,1982年6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玉泉区,原告李岩诉被告武汉忆路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胡皓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传耀、人民陪审员徐国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岩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李岩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涛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怡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