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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艳艳、许艳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未按时申报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艳艳,许艳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未按时申报财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302执4363号被拘留人:许艳艳,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临蔡镇大李村239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303182087。被拘留人许艳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未按时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以(2017)浙0302执4363号拘留决定书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许艳艳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被拘留人许艳艳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