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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李娜诉被告宣州区济川办事处东桥社区三里桥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李娜,宣州区济川办事处东桥社区三里桥居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778号之一原告:孙李娜,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理人:孙爱军,男,住址同上。被告:宣州区济川办事处东桥社区三里桥居民小组,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东桥社区三里桥组。负责人:李德义,村民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李娜诉被告宣州区济川办事处东桥社区三里桥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安清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