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7737王期会与江苏中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期会,江苏中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7737号原告:王期会,男,台湾地区人士,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台湾云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国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108350X3。法定代表人:高立存。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鸿斌,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期会诉被告江苏中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心宽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期会的委托代理人王东律师,被告江苏中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傅鸿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期会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以592152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从2014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暂定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0日及2013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12013853及2013010864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以296003元及296149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昆山市××桥镇商务中心区XX地块第X幢X单元XX房及XX号房。房屋的最迟交付期限为2014年5月31日,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照房价款的万分之二每天计算,从2014年8月30日至实际交付之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房款的付款义务,但被告截止起诉日仍没有将所出售房屋竣工并交付给原告使用。经多次催告,但被告既没有交付房屋也不肯支付违约金。被告江苏中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6月10日签订了《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XX公寓XX幢XX单元XX号房,建筑面积50.17平方米,单价5900元/平方米,总价296003元。2012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48003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012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48000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至此,原告已全额付清房款296003元。2013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XX公寓XX幢XX单元XX号房,建筑面积50.28平方米,单价5890元/平方米,总价296149.2元。2013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48149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013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48000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至此,原告已支付该房产房款296149元。《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为格式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取得昆山市建设局核发的交付备案证书,并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每日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从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90日的次日起计算至出卖人取得交付备案证书之日止。另查明,截止本案庭审之日,被告仍未取得昆山市建设局核发的交付备案证书,不具备交房条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同意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至本案庭审前一日即2017年6月5日。上述事实,有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及附件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逾期交房,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则逾期交房时间自2014年8月30日至2017年6月5日,共计1010天。据此,XX号房违约金应计算为296003元×0.0002×1010天=59792.6元,XX号房违约金应计算为296149元×0.0002×1010天=59822.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中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期会支付XX公寓XX幢XX单元XX号房逾期交房违约金59792.6元(计算至2017年6月5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江苏中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期会支付XX公寓XX幢XX单元XX号房逾期交房违约金59822.1元(计算至2017年6月5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被告江苏中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柳心宽人民陪审员 张晓娟人民陪审员 唐琴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