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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5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慈缘普商贸有限公司与嘉豪(天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慈缘普商贸有限公司,嘉豪(天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5344号之一原告:天津慈缘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杨崔公路上朱庄工贸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朱景芯,任总经理。被告:嘉豪(天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祥园道184号。法定代表人:严东红,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慈缘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嘉豪(天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慈缘普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祥园道184号厂房一座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价值75783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天津中天世盛化工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祥园道184号厂房一座价值75783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永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