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曾柏翔申请贺丽娟宣告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柏翔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民特35号申请人:曾柏翔,男。法定代理人:李再娩,女。申请人曾柏翔申请贺丽娟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曾柏翔称,被申请人贺丽娟系申请人的母亲,其父亲曾垂韩于2007年因不幸死亡后,被申请人贺丽娟于2008年外出耒阳至今与家人失去联系,之后,家人和亲朋好友四处寻找,了无音讯,至今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时间已达8年之久。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贺丽娟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贺丽娟,女,1981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白洋渡村15组,系申请人曾柏翔的母亲。2007年2月3日申请人曾柏翔父亲曾垂韩意外死亡后,被申请人贺丽娟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曾柏翔申请宣告贺丽娟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发出寻找贺丽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贺丽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贺丽娟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曾柏翔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贺丽娟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贺丽娟失踪;二、指定李再娩为失踪人贺丽娟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罗 慧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