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童爱民与叶桂萍、程时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爱民,叶桂萍,程时禄,詹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430号申请人:童爱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桂萍。被申请人:程时禄。被申请人:詹建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童爱民与被申请人叶桂萍、程时禄、詹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童爱民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叶桂萍、程时禄、詹建刚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叶桂萍、程时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沈下路202-38号房屋、位于黄石港区人民街5-6-469号房屋、位于黄石港区纺织一路2号d栋-18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童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桂萍、程时禄、詹建刚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叶桂萍、程时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沈下路202-38号房屋、位于黄石港区人民街5-6-469号房屋、位于黄石港区纺织一路2号d栋-18号房屋。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童爱民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XX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