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6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宁燕与被执行人王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宁燕,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黄宁燕,女,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黄宁燕与被执行人王军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补助款63000元,交纳申请费84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该义务并将(2015)平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第三项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平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纯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