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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终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全灵与冯思坚、孟根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灵,冯思坚,孟根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9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全灵,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冯思坚,男,1987年8月2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一审被���孟根仓,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上诉人全灵因与被上诉人冯思坚、一审被告孟根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2525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全灵以因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7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全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全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上诉人全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依  拉审判员 胡  雅  格审判员 张  慧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斯琴德力格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