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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陆妹小、廖丽秀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妹小,廖丽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1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妹小,女,侗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丽秀,女,汉族。再审申请人陆妹小因与被申请人廖丽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法院(2016)闽05民终3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陆妹小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陆妹小与廖丽秀之间并不存在合伙经营“梅山镇杨塘垅蓝猫儿主题乐园”的事实。2014年6月16日陆妹小生产一名男婴,2014年7月份正在做月子,不可能参与经营活动。陆妹小是接受刘端峰雇佣,实际上刘端峰与廖丽秀之间存在合伙经营关系。陆妹小系被刘端峰和廖丽秀的欺骗,在《合营退股协议》签字。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再审。本院认为,《合营退股协议》的内容明确,廖丽秀之夫王友福与陆妹小的谈话录音亦证实陆妹小对合作经营的事实是明知且认可的,原判决认定陆妹小与廖丽秀之间存在合作经营关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陆妹小主张2014年6月份产子,与本案纠纷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至于陆妹小与刘端峰之间的关系,不足以推翻《合营退股协议》所确定的事实,故陆妹小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与廖丽秀之间不存在合作经营的关系,不能成立。综上,陆妹小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妹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挺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代理审判员  李振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