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顺利与林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381号原告:丁顺利,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林文琴,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丁顺利与被告林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丁顺利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顺利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顺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顺利负担。审判员 赵焕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婧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