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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霍光辉与刘啊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光辉,刘啊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3025号原告霍光辉,男,199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刘啊兰,女,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渊秀诉被告吴瑞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渊秀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渊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2元,由原告胡培建负担。审 判 长  李艳云审 判 员  周景喜人民陪审员  陈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司书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