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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晏忠红、方实军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忠红,方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5刑初18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忠红,男,汉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富源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被告人方实军,男,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盘县,现住富源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忠红犯盗窃罪、方实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跃、耿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忠红、方实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晏忠红发现在富源县中安街道办事处龙潭小区的“伊隆园牛菜馆”内墙上挂着大量牛干巴,遂起意将牛干巴盗走。2017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晏忠红将牛菜馆后窗破坏后进入其中,将挂于墙上的20块牛干巴盗走,并用从被告人方实军处借到的三轮车将牛干巴拉至方实军住处,留下其中1块给方实军食用,后经二人商量后,将剩下的19块牛干巴拉至贵州省盘县响水镇邓某1(系方实军的姐夫)处贩卖,后经邓某2(方实军侄女)介绍,二被告人将牛干巴以1098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方实军分得人民币500元。经富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0块牛干巴价值人民币21290元。案发后,被盗的20块牛干巴被富源县公安局追回后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及前科证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个人借记卡行户主档查询,中国农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富发改价认【2017】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证人何某、邓某1、邓某2、张某1、张某2、丁某、李某1的证言,被害人保某的陈述,被告人晏忠红、方实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晏忠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实军明知牛干巴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被告人晏忠红进行销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案中,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节,本院决定给予二被告人相应的刑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晏忠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方实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2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瞿孔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雅林 来源:百度“”